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谢飞,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贺州建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西湾镇。
法定代表人:李正娣,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苏宏民,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刘颖,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谢飞,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建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苏宏民、刘颖、谢飞追偿权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3298321.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邹郎平
审判员 黎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