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正泰会计事务所。住所地:平罗县城西苑街山水名居7号楼10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6842017938。
执行事务合同人:刘小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玉梅,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退休工人,宁夏贺兰县人,住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瑞士花园C1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海原县关桥乡人民政府,地址:海原县关桥乡街道。
负责人:郭建巍。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正泰会计事务所与被告海原县关桥乡人民政府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正泰会计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