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小红,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石洪燕,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红与被告石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小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小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小红负担。
审 判 长 袁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