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贯军,又名杨冠军、杨进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追缴杨贯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贯军被判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杨贯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7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庭于当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洛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

二、2021年7月13日、8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贯军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杨贯军在工商银行河南省洛阳新安魏郡支行账户内有存款42.13元。

2021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21)豫7102执9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贯军在工商银行河南省洛阳新安魏郡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42.13元。

2021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21)豫7102执93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杨贯军在商银行河南省洛阳新安魏郡支行账户中的存款42.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除此之外,本院未通过网络查控查找到杨贯军的其他财产。

三、2021年7月26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杨贯军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现场调查。村委会向本院提供证明称,被执行人杨贯军常年不在村中居住,母亲已故,父亲年迈,在村中无居住房屋,无业,无经济来源。

四、2021年7月29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杨贯军户籍所在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杨贯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杨贯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贯军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42.00元,尚余958.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贯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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