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大学,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天力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西坞街道西宁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61473654。
法定代表人:胡忆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大学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天力精密钢管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3民特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大学于2021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75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51.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账户内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信息。
3.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
4.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
本院查明 本次执行过程中,2020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杨大学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大学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3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裘盛昌
审判员 李水正
审判员 陈石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竺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