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57441852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1号银泰大厦502、506室。
法定代表人:葛建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