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金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湘江片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
负责人:龚在国,系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月清,系该居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金霞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湘江片第三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2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湘江片第三村民小组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湘江片第三村民小组银行存款79116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超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