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岑培烽,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谌立国,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瑞,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岑培烽因与被上诉人谌立国、田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21)川330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岑培烽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岑培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