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5311195X,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A单元606室。
负责人毛利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韩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