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力木江·伊米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陶县。 被执行人:依马木·库尔班,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阿力木江·伊米提与被执行人依马木·库尔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3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依马木·库尔班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阿力木江·伊米提于2021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依马木·库尔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依马木·库尔班给付申请人阿力木江·伊米提30400元。被执行人依马木·库尔班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在英吉沙县、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车管所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经穷尽相应的执行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措施已落实,于2021年9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阿力木江·伊米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阿力木江·伊米提发现被执行人依马木·库尔班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东明 审判员 :王德强 审判员 :阿布迪瓦依提·色麦提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麦麦提热伊木·麦麦提敏 书记员 :伊麦提·阿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