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横冲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姚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纯,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金丽酒店二栋3楼。
法定代表人:曾晟。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飞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郭京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