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兴,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喔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36号水巷邻里22-2幢。
法定代表人:张锦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锦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龙,该公司员工,代理被告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沁怡,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上述二被告。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喔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锦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