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张祖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周利平、张祖满贩卖毒品罪处罚金财产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24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利平、张祖满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民政、工商、税务、保险及车辆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小额余额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5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张祖满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被执行人张祖满已履行完毕。2021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周利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8日,被执行人周利平、应缴纳罚金33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奉志辉 审判员  贺 蕾 审判员  刘继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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