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白朝阳。
被执行人: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涧口明珠村。
法定代表人:郎温。
被执行人: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会盟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法。
被执行人:王永法,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泰顺县。
被执行人:孟英团,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被执行人:孙建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涧西区。
被执行人:郎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8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754351.59元,被执行人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0年11月17日、2021年5月12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渑池县××××路万洋国际商贸博览城1号楼206、207、208、209、210五间,8号楼1079、1080、1095三间,20号楼012、015、026、027、028、029、030、031、032九间,21号楼001、002、003、005、018、019、020、021、022、023十间,22号楼001、002、003、005、006、007、019、020、021、022十一间,共计38套房产,已依法予已查封,目前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38套房产通过洛宁县人民法院进行两次拍卖,已两次流拍,因市场行情暂时不好,强行处置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申请人申请暂停处置该部分财产,待时机成熟时再行处置,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依法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惩戒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温、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法、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予以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司法拘留未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754351.59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光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渑池万洋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法、孟英团、孙建强、郎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