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洁桐,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玉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身份证号×××。 被告:柳莎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系被告朱玉祯妻子)。 被告:赵风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身份证号:×××。 被告:张建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县,身份证号×××。 被告:柳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被告朱玉祯、柳莎莎、赵风雷、张建红、柳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农村信用社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被告朱玉祯、柳莎莎、张建红、柳娟娟的住所地不能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农村信用社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海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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