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明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王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春瑞奥医疗美容院员工,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隋明斗与被告刘俊峰、王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明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颜、被告刘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隋明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3室,面积为56.42平方米住宅楼归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1日,被告与池北区征收办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被告位于二道镇白林东区天池街,面积为25.12平方米的平房被征收,2020年5月,池北区产权调换给被告位于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3室,面积为56.42平方米住宅楼一户。2021年6月4日,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了房款,为了确认该房为原告所有,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刘俊峰、王晶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以180544.00元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3室,面积为56.24平方米的房屋。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了购房款165544.00元,约定剩余房屋15000元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被告交付了房屋。该房屋是由王晶所有的位于白林东区天池街(建筑面积为22.88平方米)的房屋拆迁置换所得,王晶与刘俊峰系夫妻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收条、转账凭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确认单、收据6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俊峰、王晶承认隋明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隋明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原告请求确认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位于池北区天福小区10号楼2单元203室(面积为56.4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原告隋明斗;

二、被告王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隋明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隋明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