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波因与被上诉人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波于2021年6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焦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上诉人焦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