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显银,男,****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3月2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8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明钢,湖南省正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21)Z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显银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伍先学及检察官助理刘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显银及其辩护人叶明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农历10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显银怀疑其妻子赵某某对自己不忠,在外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为此事两人曾发生过争执,案发前四五天的一个早上,冯显银怀疑赵某某想要毒害自己,故乘车前往浙江务工,但中途感觉身体不适,又返回了靖州。返回靖州后,冯显银又与赵某某发生了争执,此时冯显银感觉其妻子已容不下自己,想要他死,故萌生了要先搞死赵某某的想法,并计划使用安眠药毒害赵某某。2021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冯显银前往靖州县人民医院购买了20片阿普唑仑片(即安眠药),并碾成粉投入到准备好的一瓶“优益多”含乳饮品中。当晚21时许,被告人冯显银在自己家中,将投放了安眠药粉末的“优益多”含乳饮品拿给其妻子赵某某喝,最终导致赵某某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系中毒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冯显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冯显银搭的士前往靖州县XX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7月1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1、冯某2、李某1录、李某2的证言;
3、被告人冯显银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显银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杀死自己的妻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显银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冯显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冯显银具有自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显银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冯显银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对量刑提出被告人冯显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本案起因是因家庭矛盾引起等量刑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显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显银故意杀人罪事实除投放了安眠药粉末的“优益多”含乳饮品名称应为“优菌多”之外,其他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2021年3月28日8时,被告人冯显银主动向靖州显XX局投案自首称,其在靖州县××镇××村××组自己家中,毒害了其妻子赵某某。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冯显银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被害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系被告人冯显银之妻。
3、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冯显银指认,提取、扣押作案用的安眠药包装盒、用于将安眠药碾成粉末的药瓶、蓝色电线、半截竹筷、用于封饮料瓶底孔的蜡烛、投放了安眠药粉末的饮料瓶等物品。
4、怀公物鉴(理化)字(2021)87号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四种检材中均检出阿普唑仑成分。怀公物鉴(理化)字(2021)110号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死者心血中检出阿普唑仑成分,其中阿普唑仑的含量为36.6ng/ml。靖公物鉴(法病)字(2021)5号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赵某某系中毒死亡。
5、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怀博爱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冯显银作案时精神状态诊断:待分类的××性障碍。评定被告人冯显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阿普唑仑片说明书、靖州县人民医院西药处方笺,证明被告人冯显银到靖州县人民医院购买阿普唑仑片20片。
7、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在现场提取“优菌多”牛奶饮料塑料包装纸等物品。
8、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3月28日,被告人冯显银主动前往靖州县XX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况。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21年3月28日早上李某2接到被告人冯显银的电话,电话中告知家中出了点事,被告人冯显银准备去派出所自首,钥匙放在屋门口的花钵上。八点半左右,李某2赶到被告人冯显银家中找到钥匙把门打开,进屋后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头靠在沙发上,身体倒在地上,意识到家里出了事,掏出手机把现场照了张相后便给被害人赵某某的亲属打电话,不多久一些亲戚及XX人员就来了。
10、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明2021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接到亲戚打来的电话,称家中有事,要其买票赶回靖州。2021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回到靖州之后,才知其母赵某某已经死亡,事后得知其父冯显银被抓。冯某1还证实其父母一直以来感情较好,冯某1平时也经常与父母联系,没有发现父母有什么矛盾,更没有听说父母有生活作风问题。
11、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明2021年3月28日上午8、9时许,家里亲属打电话给冯某2要其马上回来,晚上10时许冯某2到家后才得知其母亲已死亡,其父冯显银到XX局自首。冯某2还证实其父母一直以来感情较好,平时也经常与父母联系,没有听说父母有生活作风问题。其母赵某某在2021年3月27日晚上还与冯某2通电话,其母亲的语气、状态、情绪都还好,并提到其父亲对她(死者)还好。
12、证人李某1录的证言,证明2021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其在值班时一个叫冯选银的男病人到急诊科就诊,称晚上睡不着,要求开安眠药给他。起初开了7颗阿普唑仑片,但病人嫌药少,症状比较重,要求多开,后李某1录给病人开了20颗阿普唑仑片,并交代尽量每天只吃一颗。
13、被告人冯显银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冯显银怀疑其妻子赵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还怀疑其妻子要毒害他,就产生了下安眠药毒害其妻子的想法。2021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冯显银到靖州县人民医院购买了20片安眠药,并将安眠药碾成粉,在准备好的一瓶“优菌多”饮料瓶底用电线钻了个孔,把安眠药粉投入到“优菌多”含乳饮品(被告人冯显银自称为“酸酸奶”)中,又用蜡封好孔之后将装了安眠药粉的“优菌多”饮料带回家中。当晚21时许,被告人冯显银在自己家中,将投放了安眠药粉末的“优菌多”含乳饮品拿给其妻子赵某某喝,赵某某喝了之后睡着了,凌晨四、五点钟,被告人冯显银怀疑其妻子已死亡,便打电话给李某2,告知家里出了事,然后就到XX局自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显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其配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经鉴定,被告人冯显银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显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显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冯显银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冯显银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冯显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冯显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36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明霞
人民陪审员 许有源
人民陪审员 林泽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周丽君
书 记 员 陈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