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棱县繁盛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合作联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刚,男,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绥棱县。

被告:齐小军,男,1987年4月5月出生,汉族,住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齐小军偿还贷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3908.45元计123908.45元。2、由被告齐小军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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