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车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朱三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车丽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三山名下价值685元的财产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三山名下价值685元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