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玉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吴军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玉声与被执行人吴军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玉声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军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吴军亿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军亿名下有上述财产; 三、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吴军亿名下在梅河口市有无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军亿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军亿名下有房产证号为梅房权证梅河口市字第44541号、建筑面积为102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一座,经本院进一步核查,上述房屋已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的(2008)通中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书交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军亿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军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吴军亿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周玉声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周玉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刘忠强 审判员  张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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