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王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五组。 负责人:谭谷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宋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根与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根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润林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案(2021)湘0382民初578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已冻结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润林银行账号,以33万元为限,但实际冻结银行存款约300元。申请保全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57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沈 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旺东 书 记 员 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