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国芳,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赤城湖。

法定代表人:林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赤城湖仿古街361号。

法定代表人:林奇,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1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85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0921执897号、(2021)川0921执898号、(2021)川0921执899号、(2021)川0921执900号、(2021)川0921执901号、(2021)川0921执902号、(2021)川0921执903号、(2021)川0921执904号、(2021)川0921执905号、(2021)川0921执906号、(2021)川0921执91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均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方便管理和执行,将本案并入(2021)川0921执897号案件执行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2021)川0921执897号案件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2021)川0921执900号案件并入(2021)川0921执897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2021)川0921执9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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