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铁路专用线办公室(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东南州洪森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铁路专用线办公室与贵州省黔东南州洪森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37942.9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你们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被执行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在凯里市湾溪五显庄粮食库南侧、4道线专轨的转运站货场场地(即案涉场地)上现有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其他财物等(包括但不限于航吊、办公楼、仓库、值班室等,以下简称“抵债财物”)冲抵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场地占用费等费用。双方均同意无论被执行人的抵债财物价值是多少,均作价为与“(2019)黔2601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乙方应支付的场地占用费等费用价款相同,视为二者进行了等价冲抵(抵债财物以本协议附件《抵债财物清单》为准)。二、被执行人承诺:被执行人对《抵债财物清单》上的财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这些财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权利争议,存在共有权、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等权利瑕疵),否则,被执行人应对该权利瑕疵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4月1日(包括当天)之前将非抵债财物全部搬离案涉场地,2021年4月1日之后,被执行人的所有人员未经申请执行人允许不得再进入案涉场地。四、本协议签订后,视为申请执行人已将场地和《抵债财物清单》所列明的资产移交给了申请执行人,移交日期为2021年4月1日。五、进行上述冲抵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不补偿,视为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并视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六、进行上述冲抵后,被执行人的抵债财物的所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这些抵债财物进行拆除、出售、转让、赠与、出租等等处分,被执行人无权干预,否则,视为被执行人无理取闹,申请执行人有权不予理睬。七、本协议自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一份,法院一份。被执行人贵州省黔东南州洪森商贸有限公司已缴纳执行费8279元。至此,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铁路专用线办公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黔2601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凯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