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仓,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涉案赃款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由追缴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陈仓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2017年6月21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刑更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仓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1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8刑更22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任城监狱指派高某、王某,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国红、朱兆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任城监狱称,罪犯陈仓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7月。
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任城监狱对罪犯陈仓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仓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仓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仓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