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中路君御花园君逸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4604067P。 法定代表人:李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海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劳明卿 书 记 员 梁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