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盛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候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曹金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张青申请执行石家庄盛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夏公司)、曹亚鹏、曹金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6月8日、7月25日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986元并由申请执行人支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及不动产登记记录,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被执行人盛夏公司、曹金婷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曹亚鹏名下登记有2010年登记的车牌号为冀A×××××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年限已久,已无查封价值。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7月27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庆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刁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