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波,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务农,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老城街**。 法定代表人:吕天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瑞丰,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杨波申请执行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瑞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瑞丰于2020年4月12日之前连带支付原告杨波劳务费2700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瑞丰共同负担(未交)。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3500元后,剩余1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姚瑞丰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姚瑞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吴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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