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1995371P。
负责人:郭洪军,行长。
被告:钟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李兰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张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10号办公综合楼110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0049309H。
法定代表人:刘海清。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钟秀荣、李兰香、张西军、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1元,财产保全费1096元,均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