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明,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溪村11号。 负责人:周靖航,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超、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傅超于2021年7月5日以涉案骗取傅超保证金系熊荣平个人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同意傅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傅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傅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上诉人傅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傅辉雪 审 判 员 钟以祥 审 判 员 肖昌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涂玲芳 书 记 员 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