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鑫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浦西开发区C-1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5190856-2。
法定代表人:韩传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2102-3。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仲裁委员会舟仲裁字(2012)第2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鑫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金额193909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至今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浙温执民字第5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