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一平,女,1968年10月1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巴彦卓尔临河区。

被告:倪会民,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高一平与倪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高一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一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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