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西北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西北营村。 法定代表人:冯天利,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明,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杭,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林,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西北营村徐窑村民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西北营村徐窑组。 负责人:邹迎军,该村民组组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西北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北营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晓林、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西北营村徐窑村民组(以下简称徐窑村民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西北营村委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辽03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王晓林30年的租金138000元。事实和理由: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诉人与王晓林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煤场出租给王晓林,租赁期限50年,租金共计23万元。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所约定的租赁期限50年当中,超过20年以上的期限应确认为无效,故如被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也仅应返还超过20年租期之外的相应比例租金,而不应当判决返还47年的租金216200元,上诉人应返还超过20年租期之外的相应比例租金138000元。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王晓林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徐窑村民组未出庭未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王晓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西北营村委会、徐窑村民组将原告租赁12号煤场的土地租赁款188000元给付原告;2.请求西北营村委会、徐窑村民组将12号煤场房屋押金30000元返还原告;3.诉讼费用由西北营村委会、徐窑村民组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西北营村委会于2015年9月29日与王晓林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煤场出租给王晓林,租赁期限为50年,自2015年9月29日至2065年9月28日,租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晓林向西北营村委会交付煤场租金20万元、简易房租金3万元。2018年3月27日,徐窑村民组村民姜涛、高爽等128人起诉西北营村委会和王晓林,要求该院确认西北营村委会和王晓林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该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辽032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合同损害了徐窑村民组的利益且违反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法律规定,判决西北营村委会和王晓林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案涉合同已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该判决已生效,故案涉合同当事人应当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王晓林要求西北营村委会将收取合同的租金未履行的部分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王晓林称案涉3万元系租赁合同房屋押金,但王晓林提供的缴款单记载该款为简易房租金,故该款应按照租金返还未履行的47年租金。王晓林要求徐窑村民组返还案涉钱款的请求,因案涉合同系王晓林与被告西北营村委会签订的,王晓林将租金交给了西北营村委会,与徐窑村民组并无直接民事行为,西北营村委会将案涉钱款分配给徐窑村民组村民系其二者间的民事行为,故该院对于王晓林要求徐窑村民组返还案涉钱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徐窑村民组辩称认可法院判决的认定超过20年的无效,只同意按比例返还30年合同租金,但案涉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判决认定理由是该合同损害了徐窑村民组的利益,并非仅是合同约定租赁期50年的条款,故该院对徐窑村民组的抗辩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营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王晓林租金216200元;二、驳回王晓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2019)辽03民终142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辽032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村民组利益,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同上诉人的观点。本院认为,上述判决、裁定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营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26日变更为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西北营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2018)辽032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认为,王晓林与西北营村委会在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间如场地被征用,征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的约定,损害徐窑村民组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判决西北营村委会与王晓林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租金应当予以返还,因王晓林事实上已承租三年,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合同剩余租期的租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18)辽032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不是合同期限条款无效,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王晓林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应按不能履行的30年租期退还租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西北营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西北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相夷 审 判 员 戴艳丽 审 判 员 马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葛一新 书 记 员 闻梓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