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9Y。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陆河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某某、廖某某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佐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