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拓开,曾用名王拓,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7403104517,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清单,立案执行王拓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五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3月24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 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涉案财产王元君名下位于洛阳市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拍卖;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综上所述,该案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何恒飞 审判员 王翔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