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元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陈国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元彬与被执行人陈国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国银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元彬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22 855元、受理费1 300元、资金占用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渝0116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临控措施。
四、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
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6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28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