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元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陈国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元彬与被执行人陈国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国银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元彬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22 855元、受理费1 300元、资金占用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渝0116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临控措施。

四、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

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6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28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