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洪寿,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张永国,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张晓东,男,生于****年**月**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理人:张永国,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系张晓东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朱洪寿与被告张永国、张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朱洪寿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洪寿提出对被告张永国、张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洪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洪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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