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洪寿,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张永国,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张晓东,男,生于****年**月**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理人:张永国,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系张晓东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朱洪寿与被告张永国、张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朱洪寿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洪寿提出对被告张永国、张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洪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洪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