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源泉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经营者:周启芬,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宋军勋,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樊军义,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1546元,执行费73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