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吐逊,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素甫·达吾提,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负责人: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吐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吐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吐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吐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阿不都艾则孜·吐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阿不都艾则孜·吐逊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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