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米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执行人:刘被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米生与被执行人刘被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被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024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