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负责人:尹晓鸿,刑庭庭长。
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飞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9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3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飞正在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移送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