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403594833850J,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老虎台街道虎西一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在盛京银行1717020102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08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立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