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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衢州雅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UTE51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88号颐高广场A座2108-2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冉,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衢州雅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睿公司)与被告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勇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雅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买卖斗鱼直播账号的合同,由被告返还购买款71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经营主体。2020年9月22日,被告称其有未实名认证的“斗鱼直播账号”附带50余个推荐位可售,经双方协商达成账号买卖协议,账号买卖价款为71000元。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货款71000元支付给被告支付宝账号后,被告将该昵称为“展鸢”的“超皇”账号及密码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完成了该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及邮箱的更改。2021年1月7日,原告发现该账号被斗鱼平台永久封禁。经向斗鱼平台官方专属客服询问,才得知该账号原属于“伐木累公会”,被告无权处分上述“斗鱼直播账号”,该账号已由伐木累公会找回并修改密码和绑定信息,原告已无法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将其无权处分的账号转让给原告导致该账号被实际所有人找回,原告对该账号非被告所有且其无权处分并不知情,故起诉要求依法解决,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赵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2日,原告员工陈嘉斌以微信名“鸿泽”与以微信名为“鱼乐乐”的相对方在微信上就“斗鱼直播账号”附带52个推荐位达成账号买卖协议,账号买卖价款为71000元。原告按“鱼乐乐”的要求将货款71000元支付给“鱼乐乐”指定的支付宝账号(账号名称为“AO鱼乐乐”、显示收款人为“*勇”)。原告付款后,“鱼乐乐”将昵称为“展鸢”的“超皇”账号及密码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完成了该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及邮箱的更改。2021年1月7日,原告发现该账号被斗鱼平台永久封禁,经向斗鱼平台官方专属客服询问,才得知该账号原属于“伐木累公会”,已由“伐木累公会”找回并修改密码和绑定信息,导致原告无法使用上述账号。之后,“鸿泽”就账号被“伐木累公会”找回导致其无法使用这个事实要求“鱼乐乐”退款,“鱼乐乐”以买卖时已告知“鸿泽”该账号不是实名账号为由予以拒绝。
另查明,“AO鱼乐乐”支付宝账号实名认证人为被告赵勇。
又查明,本案诉讼中被告兄弟赵毅向本院寄送了被告赵勇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件复印件、特困人员救助证复印件、衡山县贯塘乡枫林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上述材料证明被告系精神一级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
诉讼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微信名为“鱼乐乐”的实名认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页面的截图、劳动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鱼乐乐”支付宝页面截屏及转账记录、支付宝官方信息披露的电子邮件,被告兄弟赵毅提供的被告赵勇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件复印件、特困人员救助证复印件、衡山县贯塘乡枫林村委会证明原件,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原告员工陈嘉斌(微信名“鸿泽)交易对象系微信名为“鱼乐乐”之人,收款的“AO鱼乐乐”支付宝账号实名认证人为被告赵勇,微信名为“鱼乐乐”的实名认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微信名为“鱼乐乐”的身份主体与支付宝实名认证人被告赵勇是否为同一人亦不能证明;其次,根据被告赵勇兄弟赵毅提供的赵勇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件复印件、特困人员救助证复印件、衡山县贯塘乡枫林村委会证明原件,被告赵勇系精神一级残疾,平时无生活自理能力,根据赵勇的精神状况也不具有与原告进行网上交易的能力,不排除他人利用被告的身份证件进行支付宝注册信息的情况。综上分析,原告主张系与被告赵勇进行账号买卖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认定,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退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衢州雅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6元,保全费73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66元,由原告衢州雅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