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红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朱红亮与王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21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恩钦、王志强欠申请执行人朱红亮借款600000元(同意放弃利息请求),此款限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同年12月30日偿还100000元,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同年2月28日前偿还100000元给朱红亮。由于被执行人王志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志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本院依法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志强名下位于佛冈县××教育路××号泰康新邨第13幢泰展梯701房(粤房地权证字第××号),该房的成交价为903293元,本案可分配60612.98元。委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别克牌K33型汽车一辆,但未查询到该车辆信息。另外,涉案房屋是被执行人王志强唯一住房,为保障其本人及家属基本生活,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支付6.5年的租房租金,共50000元给被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王志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王恩钦已死亡,申请执行人朱红亮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恩钦的执行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王志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