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三圣居委钟楼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2176K。
负责人:周毅,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蒋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北腊口林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05139724X。
法定代表人:喻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被告邓宇、蒋阳芳、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2934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