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
法定代表人:范雄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神木县,系公司法务。
被告: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
被告:马利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梅、马利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梅、马利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