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2ATC4Q。
法定代表人:许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春,男,该公司合规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云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被执行人:郑远慧,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被执行人:向进玉,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云兵、郑远慧、向进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3125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向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