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825007323259Q。 法定代表人:植瑞文,局长。 被执行人:黄斌,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黄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粤1825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斌应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租金571575元。被执行人另承担受理费5407.88元,执行费8169.83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证券、居委会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黄斌有少量存款(已划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斌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黄斌予以限制高消费。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欧书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蒙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