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住所: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江镇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罗云毅,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连南县××××××××××××及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胡思金,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江政府)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江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江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腾兴公司协助三江政府办理位于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连南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10号商铺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判令腾兴公司承担因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产生的所有费用;2.判令腾兴公司向三江政府赔偿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42778.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办妥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23日共9280.5元;3.判令腾兴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开发总公司)是由三江政府出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13年7月9日,腾兴公司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房地产交易所竞得经济总公司名下的位于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为435万元。2013年12月13日,三江政府与腾兴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约定三江政府以经济开发总公司名下土地(证号:南府国用93第0164××××××××067号)竞得价435万元减去相关费用57949元后回购腾兴公司在土地上开发的首层商铺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和二层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约定了回购款项的支付时间及约定腾兴公司在交付三分之二临街铺面和二楼三分之一楼层给三江政府后一年内负责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且办理房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腾兴公司承担。
《联营合同》签订后,三江政府将回购款项依约支付给腾兴公司,腾兴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三江政府移交包括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车头坪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10号商铺在内的共12套商铺。腾兴公司至今未能依约办理已交付商铺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江政府认为,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腾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协助三江政府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腾兴公司未作答辩,亦无证据提交。
三江政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联营合同(复印件,下同);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证明》,上述3份证据拟证明①双方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联营合同》,并约定由三江政府以土地竞得价435万元减去相关费用57949元后回购腾兴公司在土地上开发的首层商铺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和二层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约定了回购款项的支付时间及约定由腾兴公司在交付三分之二临街铺面和二楼三分之一楼层给三江政府后一年内负责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且办理房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腾兴公司承担,②腾兴公司用于项目开发的土地原属于经济开发总公司所有,经济开发总公司是由三江政府出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4.回购款项支付凭证,拟证明三江政府已依约向腾兴公司分期支付回购款项;5.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连南城市广场》首层商铺锁匙移交清单,拟证明三江政府已于2017年9月27日接收包括涉案的连南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10号商铺在内的12套商铺;6.连南县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拟证明涉案的连南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10号商铺仍登记在腾兴公司名下,其未按期履行协助三江政府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合同义务;7.(2018)粤1826民初136号、463号《民事裁定书》,(2018)粤1826执保21号、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1826执217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因腾兴公司因对外负债,导致其向三江政府移交的12套商铺中的有11套商铺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拍卖,涉案的10号商铺也处于被执行及转让的风险之中。
本院依三江政府申请,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以下证据: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连南城市广场栋1层07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3日,三江政府与腾兴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约定三江政府将其主管的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经济开发总公司名下位于连南县×××××××(车头坪)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腾兴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1931.63㎡,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以《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70年为准,并约定联营互利方式为:1、三江政府以腾兴公司土地竞得价435万元回购地面首层铺面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二层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含返还部分),实际面积按建成后实际丈量结果计算,三江政府的一楼铺面为临街铺面,具体位置另行商议(含二楼);回购的部分房产使用权、所有权属于三江政府,由腾兴公司在交付三分之二的临街铺面和二楼三分之一楼层给三江政府后一年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腾兴公司负担。2、土地竞得价435万元在签订联营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三江政府要向腾兴公司支付229.2051万元,余款200万元作工程进度保证金。保证金分两期付给腾兴公司,在建好10层后支付100万元,楼盘封顶后再支付剩余的100万元,不计息。
合同签订后,三江政府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2015年8月25日、2015年11月2日向腾兴公司转账229.2051万元、100万元和80万元,合计409.2051万元。2017年9月27日,腾兴公司依约向三江政府交付本案诉争10号商铺[不动产证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7号]及钥匙。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粤1826民初1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腾兴公司所有的位于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连南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03号商铺[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63号];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粤1826民初4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腾兴公司所有的位于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连南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01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65号]、02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64号]、09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8号]、11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6号]、12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5号]、13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4号]、14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3号]、15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2号]、16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1号]、17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0号]共10套商铺,查封期间不得变卖、不得转让或办理过户手续;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粤1826执2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腾兴公司所有的位于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03号商铺[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63号]。
经济开发总公司位于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的土地(证号:南府国用93第0164××××××××067号)土地使用证已注销。
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连南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10号商铺权属人为腾兴公司,宗地面积1931.63平方米,建筑面积28.93平方米,无查封、抵押、预告及异议情况,已发证。同楼层的07号商铺出售价格为21727.59元每平方米。
2019年10月31日,三江政府向本院申请对腾兴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粤1826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连南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10号商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接受法律保护。三江政府与腾兴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联营合同》签订后,三江政府依约支付回购房屋款项409.2051万元,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大半,腾兴公司在2017年9月27日交付商铺钥匙后一年内所有房屋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已交付房屋被法院查封,损害了三江政府的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三江政府要求腾兴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连南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10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连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457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依约负担转移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三江政府请求腾兴公司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金9280.5元,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酌情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三江政府主张违约金以142778.4元为基数,不超过同类商铺成交价格,本院予以认可,合同约定腾兴公司于商铺交付后1年内负责为三江政府办理房地产权证,故违约金应自2018年9月起算,暂计至2019年10月23日,为9280.5元(142778.4元×6%÷12×13个月)。
腾兴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办理位于连南县三江镇车头坪连南城市广场A栋第一层10号商铺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负担因办理登记手续而产生的费用;
二、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金9280.5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23日,后续部分以142778.4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第一项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59元,财产保全费1280.29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