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公保多杰,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申请执行人:完么,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王永亮,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保多杰、完么与被执行人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523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王永亮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公保多杰、完么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10000元。案件诉讼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1.5元,由原告公保多杰、完么负担136.5元,被告王永亮负担1235元。因被执行人王永亮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公保多杰、完么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11235元,申请执行费1569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永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永亮未全部履行义务,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永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予以了信用惩戒。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永亮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线索。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永亮名下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信息。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永亮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王永亮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永亮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永亮名下可供执行的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永亮名下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王永亮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走访,被执行人王永亮在该村委会辖区内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永亮在另案中有责令退赔款剩余220000元,本院已向海南州共和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扣划通知书,截止目前为止牵扯被执行人王永亮执行案件共有三件,执行标的共计约345457.50元,现责令退赔款220000元只能按相应比例向三位申请执行人平均分配,本案中按照相应比例只能分配到位案款70000元及执行费1569元。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71569元,收取执行费1569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70000元,尚有41235元暂未执行到位。

经向申请执行人公保多杰、完么反馈本院执行及调查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公保多杰、完么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征询是否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公保多杰、完么未提供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占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公保多杰、完么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李占龙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时,申请执行人公保多杰、完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人员审判长多杰仁钦

审判员叶毛吉

审判员杨晓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才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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